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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评选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
2010-07-3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的直接完成者;

(二)中央、部属、省属在杭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在我市实施的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的直接完成者;

(三)在我市创业并对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归国留学人员、华侨、港澳台及外籍科技人员。

二、对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或同一系列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不重复授奖。

三、项目直接完成者(指第一、二完成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奖励: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2次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3次以上;或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3次以上。

(二)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产业化经济效益显著,产品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实现利润5000万元以上、上缴税收2000万元以上。

四、申报奖励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是项目直接参与者,起到首要作用,并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有创造性的贡献。

五、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在项目投产两年后可提出申请,项目经济效益按当年会计年度计算。

六、评选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由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委员占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七、申报方式

(一)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申报分为组织推荐、专家提名推荐和个人自荐3种形式。

1.组织推荐。

(1)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有关单位或部门审批。其中,申报奖励人员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奖励人员为区、县(市)、杭州经济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核实申报奖励人员提交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专家提名推荐和个人自荐。

申报奖励人员填写《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申报书》后,直接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二)申报奖励人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申报书;

2.完成项目的评审(验收)证书,查新或检索证明及有关资料;

3.完成项目的获奖证书及其他有关获奖材料;

4.当年及前两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核的会计报表及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情况证明;

5.所在单位(系统)出具的纪检或监察部门书面审查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八、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组织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专家提名推荐、个人自荐的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复核和审核的情况,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在《杭州日报》、“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杭州科技政务网上向社会公示7天,受理来电、来信或来访,并负责进行调查核实。

(三)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为有效),对建议奖励名单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奖励名单必须经评审委员会半数以上到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四)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九、异议及解决办法

(一)在公示期内,对申报奖励人员完成的项目、业绩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二)提出异议者应提供真实身份和联系方法。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经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十、奖励

(一)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奖励3-5名。

(二)获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的人员,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免缴个人所得税)。奖金在杭州市科技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十一、本办法由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前发《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