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管理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2011-11-02    作者: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人:龚冬月    

杭政函〔2011〕1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进行价格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意义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是稳定市场、扶持生产、平抑价格、补贴困难群众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通过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积极应对突发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通过发放补贴或实物等形式,提高低收入群体对价格上涨的承受能力,为深化价格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发挥基金的“蓄水池”和“储备库”作用,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内容和规模
  (一)基金内容。将价格调节应急资金、扶持“菜篮子”基地建设资金、“菜篮子”市场流通补贴资金、粮食产业扶持资金、实施物价补贴“两个联动机制”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整合为价格调节基金。
  1.价格调节应急资金。主要用于部分商品价格异常波动时价格调控的应急需要,以扶持生产、调控市场、稳定价格。
  2.扶持“菜篮子”基地建设资金。重点扶持“菜、肉、蛋、奶、鱼、果”六大类产品基地的生产,提高自给能力,保障市场供应,稳定物价水平;用于引导农户完善“菜篮子”基地设施装备,不断增强基地抗灾减灾、恢复生产和保障供应的能力。
  3.“菜篮子”市场流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菜篮子”供应保障、农贸市场蔬菜直销点补贴奖励、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补助、样板农贸市场等的表彰奖励、肉类蔬菜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场撤并及改造提升补助、生猪储备补贴等项目。
  4.粮食产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粮食企业经营、加工、销售等粮食产业的扶持或补贴。
  5.实施物价补贴“两个联动机制”资金。根据我市物价补贴“两个联动机制”的要求,对低收入群体和企业退休人员实施价格补贴。
  (二)基金规模。各专项资金暂按现行资金额度安排,今后根据市场价格调控实际需要调整年度资金额度。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
  (一)使用范围。
  1.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
  2.对为平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而受到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3.对因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4.对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5.对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经营、生产加工等,给予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
  6.对承担杭州市场定向供应任务的种养基地、冷储基地和实行产销对接、农超对接的平价商店(专区、市场),给予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
  7.市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使用要求。
  1.价格调节基金采取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支出方式。
  2.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时,应当明确具体的使用对象、使用方式和使用途径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农办、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贸易局(粮食局)、统计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价格调控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块管理。根据我市实际,价格调节基金的各专项资金暂按原有资金使用模式实行分块管理,各使用主体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协调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稳定市场价格、发展副食品市场、保证市场供给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科学合理、及时高效。
  (四)及时汇总分析基金使用情况。各相关部门应分别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和每年的第一个月,将上季度资金使用情况、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并抄告各成员单位,确保资金使用等情况的公开、透明。
  此基金的使用管理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