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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威海:厨房燃气爆炸一死三伤 法院判燃气公司担责30%
2016-04-14            
因使用的嵌入式燃气灶连接软管的弯管接头松动,导致燃气泄露并引发爆炸,酿成住户刘某一家四口一死三伤的惨剧。事后,刘某将燃气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根据专家鉴定意见,荣成法院判定原、被告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

刘某、毛某夫妻育有二子刘某福、刘某腾。2015年4月11日中午,刘某在家中使用嵌入式燃气灶做饭,所用燃气灶打火困难,经四五次操作才打火成功。下午,刘某再次使用该燃气灶具做饭,在尝试五六次仍未打火成功后,刘某更换了电池继续打火。期间刘某虽闻到臭味,但仍继续打火,瞬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刘某、毛某、刘某腾受伤,刘某福当场死亡,房屋受损。三人共支付医疗费13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山东建筑大学、北京燃气集团、威海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对涉案所有灶具、卡表、阀门组件、煤气软管等进行了鉴定,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发现事故原因为家中嵌入灶连接软管的弯管接头发生松动,造成漏气,沿地面扩散,因灶具打火引起本次燃气爆炸事故,属于用户操作不当。刘某等三人则以管道燃气公司没有尽到合理安全告知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2余万元。 

荣成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本案中,刘某在燃气使用中出现多次打火不成、长时间闻到液化石油臭气等异常现象后,不但没有采取安全处置措施,反而继续强行打火,以致引发爆炸事故,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作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经营许可到期后未取得新的经营许可情况下,继续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且没有建立燃气用户档案,没有对用户尽到合理必要的安全检查、安全使用教育及指导义务,严重违反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其过错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联,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刘某负本次事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燃气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